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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6

发布日期:2016/6/14 12:50:38 浏览:5545

随州市商务局,随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6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国矿产资源、山西主要矿产资源、中国的矿产资源安全、山西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随州市商务局。

以下新建和换证矿山开采准入条件。

1.采矿权申请人必须是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且申请人提交采矿登记申请之前2年内没有受到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2.采矿权人具有办矿资质,具备与矿山规模相应的人、财、技术、设备条件。

3.开采矿种和范围必须符合本《规划》规定,开采规模与核定的开采储量相匹配,不低于本《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

4.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合理、矿山设计规范,开采方式合理,开采方法、选矿工艺先进,不采用落后的生产工艺,不使用已被淘汰的生产设备。

5.申请国家和省限制开采的矿种,不得突破年度开采计划指标和规划总量调控指标。

6.计划产量符合本《规划》相应矿种总量调控指标范围。

7.新建、改(扩)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

8.突破难利用矿产选冶技术的单位或企业法人,在满足其它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可优先取得相应矿种的采矿权。

9.申请磷矿采矿权的矿业权人必须是采、选、加工一体化的大中型磷化工企业或同类型企业联合体。

10.矿山企业申请采矿权时必须具备符合相应规范要求的地质储量报告、矿产开发利用方案、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安全生产预评估报告以及合法的矿山用地手续等。

11.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矿业权人不能取得新的采矿权。

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分区

根据矿山环境影响评估分区结果,结合矿山环境发展变化趋势,按照区内相似、区间相异的原则,划分出重点保护区、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一般治理区等四类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区。

1.重点保护区

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主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

此外,铁路、重要输气管道、一、二级河流两侧、重要湖泊周围1000米范围,高速公路两侧500米以及国道、省道两侧200米范围内也为重点保护区(附表17、18、19)。

重点保护区禁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已往矿山开采已堆积的固体废弃物和破坏的土地、植被、景观等应积极进行恢复治理和复垦,保证重点保护对象及设施不受破坏。

2.重点预防区

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较为脆弱的湿地、主要河流源头区;因矿产资源开发已经引发一系列矿山环境问题的区域;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地区等。

限制在重点预防区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进行矿产资源开采必须进行相关评估、论证,对矿山开采可能产生的区域地质环境问题进行预测和评价,并具备保护与治理的有效措施。

3.重点治理区

主要包括: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严重的大中型老矿区;因矿山环境问题随时威胁当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矿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后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明显的矿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开采破坏严重的矿区。

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评估、治理工作,并编制详细的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全市划分出重点治理区2处(附表20)。

4.一般治理区

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较大破坏、矿山环境问题对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造成一定影响的区域。

区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进行矿山环境地质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可能诱发矿山环境问题提出预防、处理方案。

全市划分出一般治理区3处(附表20)。

(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重点工程

全市规划在近期安排2个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重点工程(附表21、附图5),分别是长岗镇大洪山磷矿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和柳林重晶石矿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规划治理面积0.95平方千米。中期安排3项治理工程,分别是淮河铁矿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枣园金矿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和黑龙潭金矿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规划治理面积0.46平方千米。

(三)矿山环境监测网络

规划近期初步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监测网络;中期建立曾都区、广水市矿山环境监测站。初步建成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并将其纳入湖北省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四)新建、改、扩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严格执行矿山准入条件,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

——矿山生产区必须与生活区、城区分离。

——矿山污染物排放指标、选矿水重复利用率、土地复垦率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严格执行矿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制度。

——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编制矿山水土保持方案,制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制定矿山环境问题监测方案,对矿山环境问题实行动态监测。

(五)停办、关闭或闭坑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严格执行矿山土地复垦规定,达到规划要求。

——矿山停办、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验收合格,采矿权人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合格通知书,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规划》是我市“十一五”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年度计划、勘查项目、资源开发、专项措施等予以落实。《规划》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利用、水土保持、旅游开发、水资源开发等相关规划相互衔接。为确保《规划》制定的目标、任务的实现,应建立包括法律、行政、经济、社会、科技等综合手段和配套机制为一体的规划实施保障体系。

(一)法制保障措施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进一步明确《规划》的法律地位,加大规划的宏观调控力度,将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纳入同级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全市范围内的一切矿业活动都必须服从《规划》,落实《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加大执法力度,把经常性的监督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做到依法管矿,维护良好的矿业秩序。

(二)行政保障措施

1.建立矿业权规划预审制度

充分发挥规划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作用,从源头上抓好矿业权前置性审查,未经预审不得进入下一程序。预审范围包括: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资源储量是否可靠;最低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是否匹配;矿业权总数、矿山开采总量是否突破规划年度计划;矿业权空间布局和开发利用初步方案是否合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是否可行;项目用地方案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等。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2.建立规划实施领导责任制

制定领导责任制管理办法,实行规划目标责任考核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将《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特别是约束性指标纳入管理目标体系,把年度目标和规划期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3.建立健全规划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确定的目标基础上,根据各地区矿产资源分布特点、国民经济发展等对矿产资源的需求,研究制定规划实施年度计划方案。对总量调控的矿种及年度指标实行计划管理,并以年报统计数据作为考核依据,超计划将扣减下一年度指标。

4.建立规划实施监督机制

各级人大、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规划实施动态监察制度,并将总量调控、矿业权设置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列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活动,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5.规划实施评估制度

规划实施评估是调整或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总结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进展、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分析规划面临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影响规划目标任务落实的主要因素,研究提出规划调整和完善的政策建议。评估方式分为:年度评估,形成年度评估报告,报审批机关备案;中期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提出完善措施和规划调整、修订意见;规划期末,形成综合评估报告,为下一轮规划编制奠定基础。

(三)经济保障措施

1.积极拓展资金筹措途径

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为规划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1)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地质勘查基金,支持矿产资源评价和重点勘查区、重大勘查项目的勘查;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实行开放式动作,鼓励社会各类资金参加基金项目的实施。

(2)建立中央、地方和企业的合作投资勘查机制,尽快实现找矿的重大突破。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各地勘行业部门,要按《规划》制定的调查评价与勘查项目和矿山环境治理项目,做好项目立项论证,积极争取国家财政支持。

(4)各级政府应从年度财政支出中列出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开展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改造、科技攻关以及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工作。

2.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

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推进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大力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

(1)完善矿业权市场运行机制,明确矿业权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中介评估机构,构建矿业权有形市场,加强矿业权市场监管,推进矿业权信息公开,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矿业资本市场繁荣发展。

(2)重点建设矿业权一级市场,形成政府对矿业权一级市场的宏观调控机制;完善矿业权转让管理制度,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促进矿产资源优化配置,形成勘查、开采有效进入与退出机制。

3.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税收调节体系

(1)改革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方式,建立矿产资源税收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与矿产资源消耗量挂钩的征收制度,有效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

(2)合理规范中央与地方矿业权收益分配,除主要用于勘查外,要重点支持规划确定的矿山环境重点治理区、循环经济发展等重大工程。

(3)对限制和禁止开采区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加强矿山资源和环境保护。

(4)提高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征收标准,逐步建立矿业权转让增值税和矿山环境污染税征制度。

4.贯彻落实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

(1)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灾害的治理和矿山环境的恢复。对恢复治理不力、不及时或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政府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启用备用金进行治理。

(2)落实备用金的前置性约束和后期监管约束。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备用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需要使用好备用金,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备有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四)社会保障措施

1.建立规划公众参与制度

在规划编制阶段,充分发挥公众在规划编制中的作用,拓宽社会公众参与规划管理的途径;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广泛征询公众意见,为公众参与规划编制创造条件。

2.建立规划公示制度

矿产资源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完成规划编制后,应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为规划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3.建立社会公众监督制度

在规划执行过程中,实行社会公众监督,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规划的行为,提高政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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