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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6

发布日期:2016/6/14 12:50:38 浏览:5543

随州市商务局,随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6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国矿产资源、山西主要矿产资源、中国的矿产资源安全、山西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随州市商务局。

达20余处,且大都分布在中部,因此规划期内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格局是:中部限制开发,保护旅游资源,开发重心向南北两侧迁移,形成似环状的开发利用布局。

2.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

包括重点开采规划区、禁止开采规划区、限制开采规划区和一般开采规划区四类。结合我市区域矿产资源赋存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全市范围共划分出禁止开采规划区16处(全部为市级规划新增),重点开采规划区3处(全部为市级规划新增),限制开采规划区19处(其中8处落实省规,11处市级规划新增),一般开采规划区10处(其中7处落实省规,3处市级规划新增),共计为48处开采规划区。

(1)重点开采规划区

区内资源储量可靠,分布相对集中,市场前景好,有可依托的后续加工产业,矿产开发技术经济条件好,可有效控制矿产开发对环境的影响。

本轮省级规划对我市未划出重点开采区。依据我市矿产资源特点及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我市政府已决定花大力气招商引资开发长石矿,所以本规划划分重点开采规划区3处,全部为长石矿。

在重点开采规划区内,鼓励企业走规模化开采的道路,并做好新工艺研究,延长钾长石、钠长石产业链,提高资源经济附加值。

(2)禁止开采规划区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铁路和输气管道、一二级河流两侧向水坡、重要水库、湖泊周围1000米范围内、高速公路两侧500米范围内、国道及省道两侧200米范围内、重要城镇、军事禁区及其它重大基础设施安全范围。我市禁止开采规划区有16处。

在禁止开采规划区内,除经论证可以设置采矿权的国家重大项目以及油气、地热、矿泉水外,不得新设采矿权;禁采区内已建成的矿山,要限期关闭、迁移;现有和已关闭矿山必须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3)限制开采规划区

限制开采规划区包括:国家和湖北省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矿种分布区域;虽有可靠的资源基础,但当前市场容量有限的区域;受目前开发利用技术经济条件限制,会造成资源浪费的矿种分布区域;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可能诱发地质灾害,但可采取措施控制的区域;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的外围保护地带;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等区域。

全市共划分出限制开采规划区19个。

区内新设采矿权必须满足相应的限制条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已有矿山应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在生态环境保护区外围新设及改扩建矿山,必须进行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合理性论证;现有矿山原则上不扩大采矿权范围,并需制定有关环境保护方案和治理措施。

(3)一般开采规划区

为重点、禁止、限制开采区以外的开采区域,全市共划分出一般开采规划区10个。主要包括金矿、铁矿、蛭石、冶金用白云岩等矿产分布区。

区内按照矿产资源分级分类管理要求设置采矿权;已有采矿权应根据开采规划区块进行合理整合。

(4)待规划区

指上述各类规划区以外的区域。待规划区内确因地质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区域性地质调查工作;开展矿产勘查,必须先进行规划合理性论证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区域规划并经批准后再部署有关勘查工作;在待规划区内申请采矿权的,参照矿产勘查管理政策执行。

3.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块

开采规划区块是为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合理布局,按照科学布局、优化结构、规模开发的要求,充分考虑矿产资源赋存特点、勘查程度、资源储量规模、开发利用现状、技术经济条件、矿山环境保护和行政管理权属等因素的影响,划分出的指导矿业权合理设置的空间单元。

全市共划分出开采规划区块35个,其中已设有采矿权的规划区块23个,探矿权转采矿权的规划区块4个,拟新设采矿权的规划区块8个(附表13)。

开采规划区块是矿业权设置和整合的主要依据之一,根据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要求,严格按开采规划区块设置采矿权;依据矿区的资源储量,确定开采规模,根据产业布局及供需形势确定采矿权投放时序和数量。一个开采规划区块内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确需分割或合并时,必须进行规划合理性论证,确保分割区块与整体区块的关联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

4.采矿权设置与投放

(1)采矿权设置

规划期对已设有采矿权的23个规划区块中符合规划要求的采矿权以及探转采的采矿权予以保留;对开发利用布局不合理的采矿权,按开采规划区块进行整合;对未达到规划开采要求的矿山进行整改;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源已近枯竭或位于禁采区中的矿山予以关闭。

拟新设采矿权的8个规划区块分别为:金矿1个、长石3个、磷矿1个、石墨1个、重稀土1个、冶金用白云岩1个。

此外,对勘查工作、资源储量达到可开发利用程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布局合理、采矿权总数不突破规划调控指标、满足开采准入条件的探矿权可以转采矿权;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允许矿业权人通过整合,满足采矿权设置要求;同一个区块内的多个探矿权查明资源后,在充分考虑探矿权人利益基础上,整合为一个采矿权;探采区块内原则上只能由现有矿山申请勘查,已存在探矿权查明资源后,必须跟现有矿山整合为一个采矿权。

(2)采矿权投放

规划近期投放的采矿权包括三合店钾长石矿、冷棚磷矿和荞麦冲金矿,中期投放的有沈家老湾钾长石矿和广水重稀土矿,远期投放的有刘家冲白云岩矿、芦花湾石墨矿和汪家新集-安子沟钠长石矿。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

1.矿山企业开采规模结构调整

我市矿业规模结构调整方向:提高矿业开发集中度,不断优化矿业布局;矿业生产总量适度增长,矿山总数适量压减;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床储量规模相匹配,遏制大矿小开、一矿多开;提高大、中型矿山企业比例,加快小型矿山整改联合,促进矿山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转变。

铁矿、金矿、萤石开采规模达到最低开采规模中的小型标准,规划的4家重晶石矿力争有1家达到中型规模,新投放的采矿权中,长石矿达到中-大型规模,白云岩矿达到大型规模,重稀土矿达到中型规模,石墨矿不低于小型规模(附表14)。

2.矿业技术、产品、采选冶结构调整

鼓励开发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范围的矿产项目,限制或禁止开发属于《淘汰落后生产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范围的矿产项目,禁止开发属于《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范围的矿产项目,推广先进适用的采选方法、技术、工艺和设备,淘汰落后采选方法、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重点提高金属矿产的采选能力,增强重晶石、长石、普通萤石等非金属矿产精深加工产品开发和生产能力,延长产业链和产品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推进矿业技术高新化。

3.矿产资源整合

(1)整合原则

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分类处置;淘汰落后,扶优扶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兼顾、公开公正。

(2)整合范围

——重要矿产:重晶石及建筑用石料类矿产。

——重点矿区:矿山布局不合理,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的矿区;开发秩序混乱,矛盾突出,纠纷不断的矿区;小矿密集区;开采主体多,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山以及对公路和风景名胜区有影响的矿山。

(3)整合方案

——对影响重点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重点矿山进行整合的,由重点矿山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采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

——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采矿权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列入县级整合总体方案;整合后矿山的设计生产能力应与开采矿区的资源储量规模相匹配。

——整合前矿业权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要按规定进行处置;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暂停设置新探矿权、采矿权。

——按照实施方案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

——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应予关闭的矿山企业不参与整合,其资源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根据矿产资源规划重新设置矿业权。

通过整改、联合、重组、关闭等方式,2010年将全市123个矿山调整到100个之内。规划期末矿山数控制在90家左右(附表9-2、附表16)。

(4)非整合矿山处置

——保留矿山

符合以下条件的矿山予以保留:各项证照齐全;矿山布局符合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勘查程度达到开发利用要求;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和生产设计科学合理;开采规模与矿山占用资源储量相匹配;实行全层开采、贫富兼采且回采率达到规划要求;开采工业基础原料类矿产的企业,具有配套的采选加工能力或与后续加工企业形成了采选加工联合体;遵守开采总量控制等相关管理规定且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环保措施到位、保障有力;履行了采矿权人各项责任和义务。

以上矿山企业或企业集团可不参与整合,但应鼓励其作为整合主体,按照有关要求,整合周边列入整合范围的小矿山。

——整改矿山

矿山布局、采选加工衔接、资源利用与保护、矿山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基本具备矿山保留条件,但不完备且有以下情形的矿山,必须在整合期内限期停产整改:开采规模偏小,与矿山占用资源储量不相匹配的;批小建大,超能力、超计划生产的;勘查程度偏低,基础储量不足的;回采率未达到要求的;环保措施尚未完全到位的矿山。

凡列为整改的矿山,必须拟订整改方案,重新制定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生产设计。整改期间,原则上停止生产;通过整改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关闭矿山

属下列情形的矿山,予以关闭:位于禁止开采规划区;矿山界内资源已枯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关闭擅自恢复生产;以采代探的非法采矿点;拒不整改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矿山。

对予以关闭的矿山,一律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

4.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及服务年限

(1)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根据当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我市资源特点及开发利用现状,依据矿区资源储量及矿山最低开采年限,并考虑矿区工作程度、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开采技术条件,市场需求状况等,参照国土资发[2004]208号文件精神及湖北省主要矿产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规划指标表,制定我市相应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指标(附表14)。

(2)矿山最低服务年限

大型矿山不小于20年、中型矿山不小于10年、小型矿山不小于5年、小型以下(零星分散)矿山不小于2年(附表14)。

(四)矿产资源的节约与综合利用

1.矿产资源综合评价、综合利用

严格执行《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坚决推行共、伴生矿与主矿同时勘查、同时评价、同时设计、同时开采、同时回收利用;对暂难利用的共伴生矿制定相应的资源保护措施;对没有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不予认定;对共、伴生矿床不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我市重点做好金矿中的共伴生银的综合利用以及芦花湾石墨矿伴生硫铁矿的综合开发利用。

2.提高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水平

建立健全矿山企业“三率”考核体系和监督检查机制,引导和促进矿山企业提高资源利用率;清理整顿资源浪费严重、生态环境恶化的矿山企业,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进一步提高矿山企业“三率”水平。规划期全市矿山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均在前期水平上提高1-3(附表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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