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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晶科技公司章程(2020年6月)

发布日期:2020/6/15 14:14:49 浏览:2293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一百一十九条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第三节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对外担保,除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以外,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违反公司章程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长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下列职权:

(1)资产处置:董事长可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的资产处置事项;

(2)对外投资:董事长可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的对外投资事项;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资产或相关资产分次进行的处置,分次进行对外投资的,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董事长行使上述职权的,应将有关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最近一次董事会备案。凡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长无权予以决定,应及时提议召开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或其他通讯方式(包括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通知时限为:董事会召开前3日通知送达。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专人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挂号信函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并负责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六)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询问;

(七)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九)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及建议;

(十)办理公司与证券登记机关之间的有关事宜;

(十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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