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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11/12 16:12:30 浏览:3222

营销模式。未来公司将在巩固现有优势区域市场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公司品牌和产品优势,通过完善专业化营销团队、积极参加展会推广以及继续加大网络广告投放、完善网上商城等方式积极开拓新的应用领域及客户,引导更多制造企业应用激光加工替代传统加工方式。同时,公司也将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扩大销售团队规模,加强销售人员培训,全面提升销售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产品的销售。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开发航空航天、汽车制造、厨具电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等重点行业潜在客户。

3、积极开拓海外市场,推动公司走向全球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激光加工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在国内以及全球范围内树立了良好的品牌效应。目前,公司大功率激光加工设备已成功销售到欧洲、中东、南美、东南亚等地区,并在国外设立多个办事处,销售体系与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

未来,公司将积极开拓海外市场,通过新增办事处、寻求优质代理商及积极参加行业展会等多种举措重点开发周边地区如东南亚、韩国等新兴市场的客户,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4、加强售后服务建设,提升售后服务质量

公司目前拥有较为完善售后服务体系,保证了公司与客户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及提供较高产品服务水平,确立了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优势地位。在大功率激光加工设备方面,公司现拥有深圳福永大族激光全球生产运营中心、北京亦庄大族企业湾、苏州大族工业园三大集中运营中心及其所辖100多个售后服务驻点。

公司将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一步加强对现有售后服务网络的管理,完善售后服务驻点建设和专业性人才招募。同时,加强对售后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提升售后服务队伍的素质,提高客户体验,积极维护现有客户关系,保证全国绝大多数地区24小时服务到位。

近三年来大功率激光自动化设备业务快速增长,公司现有产能已经不能满足客户需求状况,综合考虑项目市场前景、公司品牌优势及客户资源、拟采取的具体营销措施,本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能够得到切实保障。

(五)该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能够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的核查意见

1、“高功率激光切割焊接系统及机器人自动化装备产业化项目”

“高功率激光切割焊接系统及机器人自动化装备产业化项目”投资总额为161,534.65万元,用于建设高功率激光切割焊接系统及机器人自动化装备产业化生产线,主要产品包括高功率激光切割自动化成套装备、高功率激光焊接自动化成套装备和机器人自动化系统集成成套装备。上述产品均属于公司目前的大功率激光及自动化配套设备产品。

随着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产业结构调整、节能环保政策的推出以及产品个性化需求趋势的发展,传统机床类自动化设备正逐渐被激光加工设备替代,例如传统的刀类切削机床设备、机械钻孔设备已经逐渐被大功率激光切割设备、激光钻孔设备替代。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力支持以及传统制造业加速转型和智能制造装备的发展趋势将强力推动激光加工设备行业市场需求的持续增长。

本项目建成后,高功率激光切割焊接系统及机器人自动化成套设备产能将大幅提高,解决公司大功率激光设备的产能瓶颈,新产线的建成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有利于充分发挥规模生产的优势,有效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保持和巩固公司在激光加工设备行业的市场领先地位;同时募集资金到位后可以进一步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提高偿债能力,项目建成后也可以带来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入,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

2、“工业机器人关键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工业机器人关键技术研发中心项目”投资总额为77,401.24万元,拟对现有研发中心进行技术改造、整合公司现有的科研力量,建设工业机器人关键技术研发中心,具体包括新建基础研究中心及实验室、学术交流中心、产品应用与培训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及科技情报室等5个具体项目。基础研究中心及实验室设激光传感器研发部、核心材料及器件研发部、系统控制研发部、专用电机研发部、机器视觉研发部及机器人结构研发部。

激光加工技术的发展趋势之一是向高度自动化、智能化的多功能激光加工中心发展,进一步把先进的光学系统、计算机数控技术、智能自动化技术相结合,充分发挥激光加工的整体优势。研发工业机器人关键技术是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的需要。

“工业机器人关键技术研发中心项目”作为研发部门,本身并不提供面向最终消费者的产品或服务,其效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研发实现工业机器人关键技术的积累和突破,取得高质量关键技术专利并应用于激光加工自动化成套设备,提升公司产品核心竞争力;(2)不断研制开发符合市场需求、技术先进、高质量、低成本、具有竞争力的工业机器人产品,深度布局机器人产业,得到丰厚回报;(3)对生产和市场提供直接技术支持,促进销售额的增长;(4)进行产品设计的完善,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质量,获得利润。

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公司将搭建工业机器人关键技术研发平台,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开展工业机器人关键技术系统性研发工作,实现工业机器人关键技术的积累和突破;同时加快研发成果产业转化速度,抓住国内机器人市场快速发展的机遇,深度布局机器人产业,将机器人自动化装备业务打造成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新增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及其它影响独立性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发行人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其持续盈利能力,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

二、一般问题

1、请申请人公开披露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同时请保荐机构就相应事项及整改措施进行核查,并就整改效果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深交所的监督、指导下,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正处于中国证监会的审核中。根据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2010年9月对公司的处分

2010年2月26日,公司刊登2009年度业绩快报,披露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70,990,779.39元;2010年4月20日,公司刊登了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修正后的净利润为3,024,526.81元;2010年4月27日,公司刊登了2009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为3,024,526.81元,与2009年度业绩快报相比,差异绝对金额达到67,966,252.58元,差异幅度达到95.74%。深交所认定公司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11.3.7条的规定。2010年9月6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对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10】283号),对大族激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将上述处分计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自2010年收到交易所处分后,一直严格遵守会计准则等规定的要求,针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问题审慎进行会计处理。

公司采取整改措施及整改落实情况:

1、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通过加强学习使相关人员引以为戒,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2、制定了《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2010年9月以来,公司按照深圳交易所相关制度要求认真完成信息披露工作,2011-2014年度信息披露考评结果均为A。

(二)深圳证监局2011年1月对公司出具的监管意见

深圳证监局于2010年7月对公司自2007年以来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财务会计基础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11年1月6日对公司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的监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深圳交易所收到《意见》后,对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1】第5号)。公司根据《意见》的要求,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具体情况如下:

1、部分与投资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中并未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具体人员和数量、具体决策运作程序,实际运作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构成随意性较大;对项目投资尽职调查的执行部门、执行程序、调查结果的应用也没有做出规定。

公司采取整改措施及整改落实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已经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进行了修改,明确了投资委员会的成员组成以及决策运作程序,明确对项目投资尽职调查的执行部门、执行程序及调查结果的应用,并在后续的对外投资行为中严格执行。

2、未按制度规定进行项目立项备案

公司投资项目均没有按规定履行立项备案程序。此外,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均没有涉及讨论、批准公司对外投资事项。

公司采取整改措施及整改落实情况:

公司现已严格按照《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投资立项备案程序,同时履行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讨论和批准程序。

3、部分投资项目未按制度规定编制投资可行性报告

公司部分投资项目、对控股子公司多次增资、子公司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等投资项目均未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部分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编制时间晚于收购协议签订日期。

公司采取整改措施及整改落实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现已加强投资业务的管理,要求公司及子公司的投资行为要严格按照《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来执行,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等投资项目均需严格按照《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来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

4、部分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批程序倒置

公司多个投资项目存在决策审批程序倒置的情况,违反了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采取整改措施及整改落实情况:

公司现已严格按照《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来履行内部决策审批程序。

5、部分投资项目未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部分对外投资行为未按《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部分投资项目缺少《投资项目审批流程表》。

公司采取整改措施及整改落实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已严格按照《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履行决策审批程序,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流程表》程序。

6、项目投资审批流程的执行存在缺陷

公司项目投资审批流程的执行存在缺陷,部分《投资项目审批流程表》没有签署审批意见和审批日期,无法判断决策审批程序是否倒置及相关审批人的意见。

公司采取整改措施及整改落实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已经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进行了修改,明确各位审批人需要注明审批意见以及审批时间,并在后续的对外投资行为中严格执行。

7、投资作价和出资条件缺乏评估机制,缺少溢价依据

公司对投资作价和出资条件缺乏评估机制,缺少评估留痕记录,投资可行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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