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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川环能:股票发行方案

发布日期:2016/10/23 22:13:08 浏览: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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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现金资产的基本信息

本次股票发行无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情形。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一)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是否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不发生任何变化,也不涉及新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二)发行对象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说明相关资产占公司最近一年期末总资产、净资产的比重;相关资产注入是否导致公司债务或者或有负债的增加,是否导致新增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不存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对其他股东权益或其他类别股东权益造成影响

本次发行扩大了公司的资产规模、补充了公司的流动资金,促进了公司的业务发展、改善了公司的负债比例,提升了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与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为后续发展带来积极的影响,对其他股东权益亦有积极的作用。

四)与本次发行相关特有风险的说明

本次发行不存在其他特有风险。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

一)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公司的权益被股东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1)2014年10月,河南百川畅银实业有限公司(系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前的公司名称)拟收购深圳市信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由于资金紧张,需要筹集至少3000万元贷款资金,当时河南没有银行愿意

为其提供该笔贷款,经上海百川畅银实业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上海百川”)联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上海宝山支行分行”)愿意为该笔收购提供贷款,但要求必须以上海注册的法人名义申请贷款。经协商,最终确定以上海百川借款,百川环能提供担保的方式,借款用途指定只能用于百川环能收购深圳市信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使用。2014年10月10日,上海百川与招商银行上海宝山分行支行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201140902,以下简称“《借款合同》”),拟向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宝山支行借款4,500万元(最终实际借款3,000万元),合同约定贷款目的只能用于百川环能收购深圳市信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就该笔借款合同,河南百川畅银实业有限公司以焦作分公司、安阳分公司、商丘分公司和新乡分公司的电费收费权以及百川环能持有的深圳市信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为借款提供担保,并签订了《质押合同》。2014年10月10日,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宝山支行向上海百川转入人民币借款3,000万元。2014年10月11日,上海百川将入账的3,000万元转给百川环能,该笔资金被百川环能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同日,百川环能将该笔资金用于支付收购价款。

根据《借款合同》9.1条约定,上海百川需按照《提款申请书》记载的分期还款日按时足额分期偿还各笔贷款;同时,合同9.2条和9.4约定,上海百川应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在其开立的账户(账号:12191321471100013)中保留不低于每季度偿还本息的资金,供招商银行上海宝山支行直接扣收还款。

2014年和2015年,百川环能分期偿还了对上海百川的其他应付款,截至2014年末和2015年末,百川环能对上海百川的其他应付款余额分别为31,224,419.01元和126,450.61元。即百川环能对控股股东上海百川的往来借款余额已于2015年底基本还清,仅余126,450.61元(其他应付款)。

但是,2016年3月-6月,由于上海百川未在账户(账号:12191321471100013)中保留足够的资金,导致招商银行上海宝山支行按照《质押合同》分别直接扣收了百川环能焦作分公司、新乡分公司和商丘分公司的电费收费共计787万元。由于2015年末百川环能对上海百川应付款项仅余126,450.61元,招商银行上海宝山支行将百川环能分公司电费扣还入上海百川保证金账户造成了资金占用的结果。上海

百川分别于2016年6月22日、2016年7月8日和2016年7月12日偿还百川环能17.5万元、505.5万元和264万元,并支付所有应付利息(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0.35)。

2)2016年1月27日,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百川向百川环能借款143万,形成了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行为,上海百川已于6月22日将上述款项全部归还,并支付利息(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0.35)。

综上,公司控股股东虽然前期存在资金占用行为,但上海百川已全部偿还全部占用资金并支付了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同时,出具了《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承诺在《借款合同》剩余履行期间,将在还款账户(账号:12191321471100013)中保留足够的资金,避免发生招商银行上海宝山支行按照《质押合同》直接扣收百川环能资金的情形,并尽可能避免在其他经营活动中构成对百川环能的资金占用,如确有必要与百川环能发生资金往来,将遵守百川环能《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杜绝占用公司资金的现象出现。

截至2016年9月18日,上海百川已全部偿还招商银行上海宝山支行分行上述并购贷款。

因此,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公司的权益被股东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二)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三)公司不存在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二十四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开谴责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中介机构信息

一)主办券商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项目负责人:康赞亮

项目组成员(经办人):李钦佩、张大伟

联系电话:010-59312910

传真:010-59312908

二)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肖微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项目经办人:陈贵阳

联系电话:010-85191300

传真:010-85191350

三)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顾仁荣、杨剑涛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院7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5-11层项目经办人:李娜、李继新

联系电话:010-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9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股票发行方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以下无)

本页无,为《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签字盖章页)

全体董事签名:

陈功海:韩旭:

高凤勇:李娜:

于太祥:

全体监事签名:

蒋萌:谭东立:

辛静: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陈功海:韩旭:

赵恒玉:付勇: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1日

《百川环能:股票发行方案》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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