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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发布日期:2016/10/9 1:37:33 浏览:2583

随州证券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之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提案人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5日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函的公告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函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860股票简称:京城股份编号:临2015-077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的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1964号)(以下简称《审核意见函》),具体内容如下: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经审阅你公司提交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以下简称“预案”),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补充披露。

一、关于标的资产经营模式及行业

1、请公司补充披露标的资产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取得的融资租赁牌照及有效期限、融资租赁的主要产品、盈利模式、结算模式及核心竞争力。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说明未披露标的资产前述重要行业信息的原因及合理性。

2、预案披露,标的资产所处融资租赁业务客户粘性较强,新的行业进入者很难抢占存量客户资源。请公司补充披露:(1)标的资产近三年前五大客户的名称、交易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以及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结合前五大客户的主要情况,说明标的资产在维护客户资源方面的优势和劣势;标的资产是否具备前述行业特征。请财务顾问及律师发表意见。

3、预案披露,标的资产为“外商租赁公司,拥有跨境资金融通的良好平台,可将境外低成本资金融入境内使用”。请公司补充披露:

跨境资金融通平台的运作方式、标的资产近三年运用该平台进行资金融通的情况、融入境外资金的具体资金成本,以及该跨境资金融通是否符合我国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请财务顾问及律师发表意见。

4、预案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将有所增加,主要是向控股股东京城控股拆入融资租赁业务所需资金以及向承租人指定的关联方采购融资租赁设备等。请公司补充披露:(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2)本次重组完成后关联交易的增加,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关于“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请财务顾问及律师发表意见。

5、标的资产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对资金需求较高,而其主要资金来源为向控股股东京城控股的借款,2013、2014及2015年其来源于控股股东的短期借款总额分别占京城国际当年借款余额的比例为86、87、85。请公司补充披露:(1)近三年上述关联借款的利率,并与同期贷款利率进行比较,说明借款利率是否公允;(2)说明标的资产收购完成后向控股股东借款金额及利率安排,是否存在京城控股不再提供资金资助的风险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3)标的资产正常生产经营是否依赖于控股股东的资金支持,标的资产如何保证业务独立性。请财务顾问及律师发表意见。

二、关于标的资产的财务状况

5、截止2015年10月31日,标的资产其他应收账款的余额为1.51亿元。请结合标的资产经营模式,补充披露期末大额应收账款的形成原因,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以及是否充分计提。请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发表意见。

6、截止2015年10月31日,公司流动负债余额为2.78亿元,占总负债总额的比例为97.54。请公司结合经营模式,补充披露利用短期负债来支撑融资租赁业务的长期资金需求,是否存在资金错配以及偿债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防范措施。请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发表意见。

7、预案披露,标的资产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营业收入为3.02亿元、2.61亿元及1.24亿元。净利润分别为3,767.13万元、2,573.73万元及372.40万元。净利润及营业收入下降的主要原因为结合自身及监管要求决定暂缓签订新的融资租赁合同。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公司目前在手融资租赁协议量化说明标的资产是否拥有持续的盈利能力;(2)说明上述“自身原因”及“监管要求”的具体内容,是否长期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请财务顾问和评估师发表意见。

8、预案披露,标的资产存在9件尚未了结的诉讼及仲裁案件。其中金额较大的为京城国际诉讼湖北襄阳丰禾盛粮油有限公司、万宝粮油有限公司及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及金额8,943.47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形成的时期、原因、金额、争议对方;(2)是否对本次重组进程和交易对价产生影响;(3)标的资产是否就上述诉讼、仲裁事项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4)对比同行业,说明公司较多的诉讼情况是否属于行业正常情况。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三、其他

9、请公司根据《26号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者市净率等指标,补充披露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10、2015年1月和11月,标的资产股东增资金额分别为12,000万元和6,666.67万元,请补充披露前述资金是否出资到位。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11、公司未按照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借壳上市。请公司及财务顾问对照《26号准则》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附件5的披露要求,逐一核对预案的披露内容,确保预案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如更新的预案仍存在前述情况,请公司和财务顾问公开致歉。

请你公司在2015年12月10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目前,公司正组织本次重组相关各方按照《审查意见函》要求展开核查及答复工作,并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进行补充和完善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的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上发布的相关信息,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4日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20证券简称:金城股份编号:2015-079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公司实际控制人朱祖国的一致行动人因与债权人文菁华债务纠纷,股权被查封冻结,2015年11月27日,公司收到衡阳中院(2015)衡中法执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高万峰持有的公司股份中的30,802,254股限售流通股股票过户至债权人文菁华名下,同时,解除对高万峰名下公司30,802,254股限售流通股的冻结。

同日,公司收到文菁华向衡阳中院出具的《承诺函》和向公司出具的《确认函》,主要内容是其与高万峰债务真实、继续履行高万峰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并遵守相关股份锁定的约定、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没有异议等。

2015年12月2日,高万峰名下持有的公司股份30,802,254股已过户至债权人文菁华名下。该事项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文菁华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占公司总股本的10.70,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朱祖国。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金城股份”)股东高万峰因与债权人文菁华债权纠纷一案,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阳中院”)于2014年11月28日下发《2014衡中法诉保执字第136号》,查封冻结高万峰名下持有的公司股份30,802,254股。详见2014年12月12日《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的公告》。

2015年3月26日,公司收到衡阳中院(2014)衡中法民三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高万峰与其债权人文菁华经衡阳中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将其持有的金城股份30,802,254股限售流通股股票划转至债权人文菁华名下,冲抵借款本息134,888,000元。

2015年3月30日衡阳中院向债权人文菁华下达了(2015)衡中法执字第9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决定立案执行。详见2015年4月9日《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及复牌的公告》。

2015年4月29日,公司收到衡阳中院送达的(2015)衡中法执字第9号《执行通知书》。详见2015年5月4日《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公告》。

2015年5月26日,公司收到衡阳中院《听证通知书》,因《关于共同参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的一致行动协议》中的除高万峰以外的其他一致行动人要求衡阳中院停止执行将高万峰名下的金城股份30,802,254股过户给债权人文菁华,将案件移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向衡阳中院提出执行复议(异议)。衡阳中院于2015年6月10日举行听证会。

2015年7月13日,公司收到衡阳中院(2015)衡中法执异字第1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曹雅群、张寿清关于要求衡阳中院停止执行将高万峰名下的金城股份30,802,254股过户给债权人文菁华、将案件移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申请。详见2015年7月14日《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公告》。

根据(2015)衡中法执异字第18号《执行裁定书》,债权人文菁华向衡阳中院出具《承诺函》,承诺其将继续履行此前高万峰与其他一致行动人签订的协议,继续延长受让限售流通股的锁定期,直至公司新的资产注入完成后方可解除,如果将限售流通股过户导致金城股份其他股东利益受损,愿意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曹雅群、朱祖国、张寿清向衡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衡阳中院(2014)衡中法民三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7月6日,公司收到衡阳中院(2015)衡中法民三初字第99号《案件受理通知书》,衡阳中院受理曹雅群、朱祖国、张寿清所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衡阳中院于2015年8月6日开庭审理了此案,此次庭审后法院尚未作出裁决意见。详见2015年8月12日《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公告》。

2015年7月18日,曹雅群、张寿清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湖南高院”)提交《复议申请书》,请求湖南高院撤销(2015)衡中法执异字第18号《执行裁定书》并中止执行(2015)衡中法民三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

2015年8月21日,公司股东高万峰的债权人文菁华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高万峰、曹雅群、张寿清及金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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