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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联省司法厅联合编发企业疫情防控法律服务指引之复工复产篇

发布日期:2020/4/2 6:35:13 浏览:2003

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提前复工,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规提前复工,视情节严重程度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确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二)停工、停业、停课;……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系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因此,如果由于用人单位未执行规定、擅自提前复工,并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严重危险的,将可能被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4.用人单位未履行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存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6.《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15.《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16.《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7.《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

18.《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19.《工伤保险条例》

2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

24.《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4.《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5.《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7.《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

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相关规范性文件

(一)全国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办明电(2020)2号)

2.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号公告(2020年1月20日发布,正式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

6.《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发布时间2020年01月31日)

7.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2020年2月1日印发)

8.《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会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

9.《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财政部、卫健委联合发布)

10.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发布时间2020年2月1日)

11.《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

12.《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

13.《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14.《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76号,施行日期2020年01月26日)

15.《关于印发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9号

1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以来信、网络和电话方式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的公告》(2020年01月29日)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告》(2020年01月30日)

18.《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第6号)

19.《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第18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

21.《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22.《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二)湖北省

19.《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21.《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捐赠监督举报电话公告》

2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项的公告》

23.《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三)武汉市

《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暂行办法》

25.《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26.《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

27.《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武汉市人社局等四部门,发布时间2020年1月29日)

28.《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有关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0)1号,发布时间2020年1月22日)

29.《关于接收社会各界生活物资捐赠的说明》(武汉市商务局,发布时间2020年2月4日)

附件2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

一、全面落实相关税收政策

(一)助力物资供应保障。

1.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各项政策,突出抓好增值税留抵退税和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的落地落实,抓好医药、医疗、医用物资,蔬菜等农产品,交通物流等方面的增值税减免税政策落实。

2.全面落实《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对捐赠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3.对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社区(村)用于疫情防控的房产和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各地购买房屋、土地用于疫情防控的按规定免征契税。

4.在疫情防控期间,免征各地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期限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发展情况确定。

(二)鼓励企业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

5.企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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