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评估、治理工作,并编制详细的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4.一般治理区
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较大破坏、矿山环境问题对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造成一定影响的区域。
区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进行矿山环境地质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可能诱发矿山环境问题提出预防、处理方案。
(三)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重点工程
全市规划在近期安排5个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重点工程(附表17、附图5),主要安排在矿山环境破坏严重、已严重威胁矿区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安全,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大,治理成效显著的矿山。分别是淮河铁矿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长岗镇大洪山磷矿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枣园金矿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黑龙潭金矿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柳林重晶石矿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规划治理面积1.41Km2。
(四)矿山环境监测网络
规划近期矿山生态环境状况得到初步改善,初步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监测网络;
中期规划建立曾都区、广水市矿山环境监测站;初步建成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并将其纳入湖北省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五)新建、改、扩建矿山环境保护
——严格执行矿山准入条件,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
——矿山生产区必须与生活区、城区分离;
——矿山废弃物排放、选矿水重复利用率、土地复垦率等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制定矿山环境问题监测方案,对矿山环境问题实行动态监测。
(六)已建和闭坑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必须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废渣、废水循环利用;
——严格执行矿山土地复垦规定,达到规划要求;
——建立矿山环境监测体系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预警监测系统;
——矿山企业提交闭坑报告的同时,必须提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否则不予审批。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规划》是我市“十一五”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年度计划、勘查项目、资源开发、专项措施等予以落实。《规划》与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利用、水土保持、旅游开发、水资源开发等相关规划相互衔接。为确保规划制定的目标、任务的实现,应建立健全并完善衔接统一、分工明确、重点突出的规划实施保障体系,包括法律、行政、经济、社会、科技等综合手段和配套机制。
(一)法制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规划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划的法律地位,理顺规划管理与矿政管理关系,为规划实施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
市、县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应纳入同级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相关部门按《规划》编制相应的专项规划,落实《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行政保障机制
1.建立矿业权规划预审制度
充分发挥规划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作用,从源头上抓好矿业权前置性审查,未经预审不得进入下一程序。预审范围包括: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资源储量是否可靠;最低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是否匹配;矿业权总数、矿山开采总量是否突破规划年度计划;矿业权空间布局和开发利用初步方案是否合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是否可行;项目用地方案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等。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2.建立规划实施领导责任制
制定领导责任制管理办法,实行规划目标责任考核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将《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特别是约束性指标纳入管理目标体系,把年度目标和规划期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3.建立健全规划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确定的目标基础上,根据各地区矿产资源分布特点、国民经济发展等对矿产资源的需求,研究制定规划实施年度计划方案。对总量调控的矿种及年度指标实行计划管理,并以年报统计数据作为考核依据,超计划将扣减下一年度指标。
4.建立规划实施监督机制
各级人大、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规划实施动态监察制度,并将总量调控、矿业权设置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列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活动,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5.规划实施评估制度
规划实施评估是调整或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总结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进展、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分析规划面临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影响规划目标任务落实的主要因素,研究提出规划调整和完善的政策建议。评估方式分为:年度评估,形成年度评估报告,报审批机关备案;中期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提出完善措施和规划调整、修订意见;规划期末,形成综合评估报告,为下一轮规划编制奠定基础。
(三)经济保障机制
1.积极拓展资金筹措途径
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为规划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1)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地质勘查基金,支持矿产资源评价和重点勘查区、重大勘查项目的勘查;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实行开放式动作,鼓励社会各类资金参加基金项目的实施。
(2)建立中央、地方和企业的合作投资勘查机制,尽快实现找矿的重大突破。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各地勘行业部门,要按《规划》制定的调查评价与勘查项目和矿山环境治理项目,做好项目立项论证,积极争取国家财政支持。
(4)各级政府应从年度财政支出中列出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开展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改造、科技攻关以及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工作。
2.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
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推进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大力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
(1)完善矿业权市场运行机制,明确矿业权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中介评估机构,构建矿业权有形市场,加强矿业权市场监管,推进矿业权信息公开,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矿业资本市场繁荣发展。
(2)重点建设矿业权一级市场,形成政府对矿业权一级市场的宏观调控机制;完善矿业权转让管理制度,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促进矿产资源优化配置,形成勘查、开采有效进入与退出机制。
3.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税收调节体系
(1)改革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方式,建立矿产资源税收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与矿产资源消耗量挂钩的征收制度,有效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
(2)合理规范中央与地方矿业权收益分配,除主要用于勘查外,要重点支持规划确定的矿山环境重点治理区、循环经济发展等重大工程。
(3)对限制和禁止开采区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加强矿山资源和环境保护。
(4)提高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征收标准,逐步建立矿业权转让增值税和矿山环境污染税征制度。
4.贯彻落实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
(1)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灾害的治理和矿山环境的恢复。对恢复治理不力、不及时或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政府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启用备用金进行治理。
(2)落实备用金的前置性约束和后期监管约束。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备用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需要使用好备用金,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备有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四)社会保障机制
1.建立规划公众参与制度
在规划编制阶段,充分发挥公众在规划编制中的作用,拓宽社会公众参与规划管理的途径;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广泛征询公众意见,为公众参与规划编制创造条件。
2.建立规划公示制度
矿产资源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完成规划编制后,应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为规划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3.建立社会公众监督制度
在规划执行过程中,实行社会公众监督,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规划的行为,提高政府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五)科技创新与人才保障机制
以提高地质科技创新能力为出发点,大力推进地质科技进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完善地质科技创新体系,建立健全鼓励科技创新机制,建立多渠道的地质科技投入体系,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逐步加大对矿业科技开发的投入,充分发挥政府、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大专院校核科研机构的积极性,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科技投入良好局面,建立矿业科技开发专项资金,为科技成果尽快应用于矿业开发提供资金保证。积极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进行科技攻关、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对效果显著的企业给予政策优惠和奖励。推广和引导矿山企业采用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减少资源消耗,提高矿山企业三率指标达标率,推进矿产品从卖原矿向精、深加工转变,促进矿山企业向科学化方向发展,提高矿业经济效益。
应用现代信息采集和统计分析技术,服务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区)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等领域,对必要的紧急情况构建预警应急系统,以便及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建立规划实施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矿业权设置的动态变化,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更新,实现信息共享,提高规划管理效率。
积极培养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掌握规划编制、实施、评估等技术技能的专业人才,以及具有一定理论水平与技术应用能力的创新型、复合型人才,全面提高规划编制、实施管理水平。
(六)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矿产资源忧患意识
矿产资源是耗竭性资源,储量逐年减少,后备资源不足;开发利用经营粗放,经济效益低下;资源的破坏与浪费已成为制约矿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矿山生态环境日趋恶化,地质环境保护形势严峻。因此,应深入开展全民矿产资源国情和国策教育,增强矿产资源忧患意识、保护和节约意识,树立正确的资源观、环境观和发展观,提高全民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自觉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八附则
《规划》由规划文本、附表、附图组成,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规划》经随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规划》原则上每五年修编一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如规划实施的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或修改,须按法定程序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
《规划》由随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规划》自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