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义务教育、劳动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公共卫生、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同时统筹用好资金,加强农业转移人口公共服务供给、增强社区服务能力以及支持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等。
企业等用人单位落实农村转移劳动力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加大职工技能培训投入,依法为农业转移劳动力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农业转移劳动力积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关费用,提升融入城市社会的能力。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
(七)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保障机制。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变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对落户地社区视落户情况给予政策激励。
探索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相挂钩机制,根据各地农业转移人口数量,给予建设用地指标倾斜。
强化监测检查,定期发布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准确快捷反映各地指标变动状况。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
(八)保留并维护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合法权益。
农业转移人口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凭原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或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出具的集体成员资格证明和户籍迁出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整户转移备案证书,继续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集体经济权益。
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凭原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或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出具的集体成员资格证明和户籍迁出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个人转移备案证书,继续平等享有在原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集体经济权益。
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相关政策法规,逐步实现成员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与户籍变动脱钩。
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机制,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有效盘活农村资产,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带资进城能力。
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继续保留应享有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等各项惠农政策。
凡取得城镇户籍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救助条件的,纳入城镇救助范围。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林常伦任组长,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吴丕华,副市长熊桢、李国寿、郑晓峰为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医保局、市文旅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统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大数据中心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具体负责顶层设计,研究制定政策,分解任务,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重大问题。
(二)出台配套政策。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和本意见提出的工作任务,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形成推动人口、土地、资金、住房、公共服务等方面政策和举措合力。
市公安局负责完善全面放开户籍落户限制有关政策;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统筹相关部门做好农业转移人口成本核算和资金保障工作;市教育局负责落实并完善保障落户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的政策规定;市人社局、市医保局负责完善包括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督促企业依法为农业转移劳动力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完善城市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农村承包土地退出处置利用办法和“村改居”资产改制实施办法;市住建局负责制定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政策。
各地作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配套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完成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目标任务。
(三)加强宣传引导。
采取多种方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新政策、新举措,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涉及的重点人群深入开展政策讲解,提高政策的群众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及时总结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经验做法,强化示范效应,凝聚社会共识,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