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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随州市本级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6/5/5 19:34:44 浏览: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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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9月8日起,在随州市本级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不动产权利,按条例规定办理统一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暂由原发证机关办理,5年过渡期限满后纳入统一登记办理。

二、不动产登记工作由随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随州市不动产登记局(市国土资源局管理的事业单位)负责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

三、市本级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曾都区东城、西城、南郊、北郊(明珠路以南)、城南新区及随州高新区(淅河镇)、大洪山风景名胜区(长岗镇)。

四、曾都区所辖不动产登记区域同步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五、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颁发后,各部门颁发的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林权证等证书一律停发。2015年9月8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六、市不动产登记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登记办理窗口,咨询电话:0722―*******;0722―*******。

2015年9月1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随州市本级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相关参考资料:
不动产 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试点城市、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制、不动产登记局成立、宁波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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