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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湖北省随州市司法局选任人民监督员公告

发布日期:2017/5/18 11:02:59 浏览:895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促进人民检察院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公信力,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按照《湖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改革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随州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任人民监督员40名左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职责范围

人民监督员对全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3、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4、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5、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6、拟撤销案件的;

7、拟不起诉的;

8、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9、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10、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立案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扣押财物的保管、处理、移送、退还情况,以及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建立相应台账,提供给人民监督员查阅,便于人民监督员掌握案件办理情况和发现监督线索。

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执法评查等工作时,应当邀请和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在查封、扣押职务犯罪嫌疑人财物和文件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作为见证人参加,并接受其监督。

二、报名条件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具体条件为: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2.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或者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3.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以及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4.具有法学知识背景,或者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具有法律实践经历的人员予以考虑。

5.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兼任。

三、报名程序

1.报名方式。既可以由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也可以由公民向随州市司法局自荐,但应当分别填写《随州市人民监督员推荐表》或《随州市人民监督员自荐表》(表样附后)。检察机关原选任的人民监督员任期未满的此次均需重新报名,填写相关表格。

2.报名时间。自2015年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

3.报名地点:随州市司法局(随州市政府大楼270办公室)。

4.报名流程。将《随州市人民监督员推荐表》或《随州市人民监督员自荐表》纸质一式二份,并提供电子版,交随州市司法局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公室。

四、选任流程

1.初步审查。报名时间截止后,由随州市司法局对推荐和自荐人选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拟任人选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应超过人民监督员总数的50。

2.任前公示。由随州市司法局向社会公示拟任人民监督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受理异议的部门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为7天。

3.公布名单。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随州市司法局做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人民监督员名册》送交随州市人民检察院。

五、咨询事宜

报名期间,随州市司法局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负责咨询工作。咨询电话:0722-3596165

原标题:随州市司法局选任人民监督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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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司法局

201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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