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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

发布日期:2022/11/7 19:37:32 浏览:213

服务单位应当制定优质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创建文明服务品牌。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车站、博物馆、景点景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属于违法行为,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单位。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车辆的养护、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用户停放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无法使用的车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有权举报、投诉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并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先进人物困难帮扶制度。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对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信息进行记录。

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时,可以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优惠、奖励的重要参考。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工作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重要参考。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依法予以曝光,必要时向其本人和所在单位、村(社区)通报,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个人信息等法律规定不得曝光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四条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依法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守则。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自治章程。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由公共场所管理者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礼让行人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束犬链牵引、戴嘴套或者装入犬袋犬笼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二)未即时清除犬粪且不听劝阻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拒不清理或者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企业未落实管理责任,车辆乱停乱放较为严重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罚款的,行为人可以向相关执法部门申请参加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罚款。

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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