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07-01-23
武汉市、襄樊市、宜昌市、十堰市、荆门市、随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武汉铁路襄樊金利集团公司《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的请示》(襄集团财[2006]8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7号)、《》(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565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武汉铁路襄樊金利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相关相似阅读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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