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6-02-28
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规范>的通知》(残联厅发[2025]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通知》(中残就业[2025]13号)、《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法规[2017]11号)、《湖北省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鄂发改价调[2020]391号)等精神规定,现将2025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征收范围
南漳县行政区域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相关事项
(一)审核认定主体
各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由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认定。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丹阳大道288号残联二楼,联系电话:0710-5241755
(二)审核时间
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当年审核上一年度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2025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申报流程
1.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可通过PC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行政区划襄阳市南漳县,在县残联服务事项《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栏目下选择在线办理,或直接进入“跨省通办”专区(http://223.76.234.98:8443/wbxt/#/login)登录按比例联网认证网报系统办理,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2.窗口办理:用人单位可携带申报材料到业务所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见本通告第二条第1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机关、事业单位持编制核定相关证明,如有劳务派遣用人方式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3)工资凭证(每月工资发放表和银行流水);
(4)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凭证。
三、征收相关事项
(一)残保金征收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南漳县税务局,地址:凤凰大道360号,联系电话:0710-5239499
(二)征收标准
本县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具体计征方法: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征收方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自行申报,当年征收上一年度残保金,可按年度一次性缴纳,用人单位可通过湖北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四)征收时间
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五)优惠政策
1.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四、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应依法进行残保金申报缴纳,申报时所提供的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应承担法律责任。对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按照省政府第334号令第37条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漳县税务局
南漳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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