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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联省司法厅联合编发企业疫情防控法律服务指引之复工复产篇

发布日期:2020/4/2 6:35:13 浏览:1970

来源时间为:2020-02-02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工商联和省司法厅组织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公益律师服务团编制了《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疫情防控复工复产专题法律服务指引》,帮助全省非公有制企业深入了解和知晓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企业复工复产的法律知识和政策,增强企业法律和政策意识,进一步提高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能力,共同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主编:彭斌、张正军

副主编:李协华、严安、李艳、宁芳芳、王均国、杨飞、熊茂垠、杨斌、吴胜武

统稿:王均国、杨飞、熊迎娣、章维薇

编委会成员:巩晓英、宋登磊、胡月红、田超、杨昶皙、梁建国、刘强、刘雄志、杨晟、马小飞、李栋伟、周鸿鹤、姜学文、易昆、胡青、彭属军、高长喜、易军、王永宏、鲁建、龚海滨、万珏、郭天一、贺国华、谭学根、王祖华、王行荣、徐丰华、黄炎军、黄兴剑、朱传明、汪邓琳、熊迎娣、章维薇

目录

前言

第一部分:企业安排复工复产的相关问题

第二部分: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三部分:延长假期、延迟复工及工资问题

第四部分:疫情期间工伤待遇与医疗期等问题

第五部分:疫情期间劳动仲裁与诉讼的问题

第六部分:法律责任

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二、司法解释

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相关规范性文件

附件2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

附件3湖北省工商联湖北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公益律师服务团的通知

附件4湖北省工商联湖北省司法厅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公益律师服务团成员名单

结束语

第一部分:企业安排复工复产的相关问题

1.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应如何应对?劳动者的工资应如何支付?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武汉市的标准为按照不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

法律依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申请特殊工时,也可以采用灵活工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企业正常运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第二条:依法依规支付劳动报酬。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

2.什么是稳岗补贴,企业如何申请?

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以申请稳岗补贴。(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规定,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申请稳岗补贴: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3.疫情防控期间,人社部门在加大稳岗支持力度上有哪些举措?对湖北等重点地区是否有倾斜支持政策?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用足用好援企稳岗政策要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支持力度,重点关注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地区,新出台两项举措,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新出台的举措对中小微企业降低了政策门槛,放宽了申领条件,规定裁员率不高于5.5(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以下的企业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可以申请稳岗返还。同时,允许湖北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地区,可根据实际将该项政策拓展到所有受疫情影响的企业。

在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方面,国务院去年底延长此项政策到2020年底,我们要求各地精准落实政策。因此项政策返还标准高,返还标准是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或者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资金量大,新出台的举措,要求重点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同时,允许湖北等重点地区在确保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参照上述标准,对由于保障供应而造成损失的企业给予倾斜支持。

4.哪些企业可以申请企业稳岗返还?

企业申请稳岗返还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二是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三是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为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以下的企业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

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严重失信企业以及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不在稳岗返还的政策支持范围内。

5.企业稳岗返还的标准有哪些?

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确定,部分省市对去产能企业,按规定将标准提高到60-80。

6.哪些企业可以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企业除需要满足国家层面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三个条件外,还需符合各地根据本地情况制定的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具体标准,并提供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7.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标准有哪些?

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等情况确定。

8.是不是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享受稳岗返还政策支持?

企业所在的统筹地区只要符合实施稳岗返还条件,都可以申请享受。目前,统筹地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实施该项政策。一是基金具备必要的支撑能力,即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涉及资金量更大,需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二是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由各省切实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使统筹地区企业尽可能享受到政策红利。

9.稳岗返还资金使用范围有哪些?

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规定范围内自主决定资金用途。

10.企业复工复产,需要做到那些方面?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复工复产应做到如下几点:

(1)统筹制定分类分批复工复产方案,疫情防控、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和市场流通销售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领域,要保障条件立即推动复工复产;

(2)全力做好交通运输组织保障,并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3)分级分类提升核酸检测等快速筛查能力,提高筛查速度;

(4)加强重点人群隔离和病例收治;

(5)指导企业认真落实各项防疫要求;

(6)及时协调解决机器、用工、资金不足等问题,抓好原辅料、重要零部件等稳供保障;

(7)做好重点企业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8)在保障一线医护人员防护物资的基础上,努力满足公共服务岗位防护需求。

11.疫情期间,怀孕或哺乳期的女职工可以要求居家远程办公吗?

可以。2020年02月02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发布了《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孕产妇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易感人群,明确要求进一步做好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全国女职工委员会建议:疫情期间协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2月8日,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防疫保护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要加强对孕妇的特殊保护。企事业单位正常上班后,孕妇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实行弹性工作制,可以在家远程办公,直至疫情结束。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劳动报酬,也不得损害其其它相关合法权益。通知强调,各级指挥部要加强统筹协调,拿出具体措施,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健康保护工作。

12.已复工的单位安排产假结束的哺乳期女职工上班是否合法?

目前湖北疫情严重,经报备已复工的单位一般都属于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的单位,这些单位提前复工符合法律规定。员工应服从单位的安排,已复工的单位有权安排产假已结束的哺乳期女职工上班。

13.已复工的单位安排产假结束的哺乳期女职工加班是否合法?

不合法。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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