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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团伙在随州租房打洞盗古墓所有文物均为国宝

发布日期:2016/5/27 9:41:25 浏览: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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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租房

租房打洞,盗取古墓葬文物,然后高价倒卖。随州个体户周某伙同河南人侯某等人,从随州义地岗古墓葬群盗掘出大件完整青铜器18件(组)、零碎青铜车马饰件52个、玉器7件,以500万元卖给3名山西买家,被警方抓获。

昨日,记者从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7名盗墓贼周某、侯某、赵某等人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12年,3名买家安某、姚某等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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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墓贼租民房密谋盗墓行动

随州是春秋战国时期“曾国”的都城所在地,随着闻名世界的曾侯乙古墓、叶家山古墓相继发掘,随州成为文物犯罪分子觊觎之地。

2012年5月8日,随州市公安局历经4个多月,破获一起特大盗掘古墓葬、倒卖文物案,先后抓获嫌疑人40名,追回文物260余件,其中一级文物8件,追缴和冻结涉案资金2600余万元。

通过该案,随州警方发现,受暴利驱使,盗墓贼不惜一次次铤而走险,到当地盗掘文物。为此,他们决定对重点人员秘密跟踪。

随州男子周某,今年53岁,初中文化,家住曾都区南郊办事处,曾多次参与盗掘古墓,是警方重点盯防的对象之一。

2014年9月,周某与河南男子侯某、赵某联系,策划盗掘义地岗古墓葬群的地下文物。该墓葬群位于随州市曾都区,是春秋战国时期曾国的贵族公墓。

周某和侯某踩点发现,古墓葬群上方有很多民宅。其中,位于曾都区东城办事处季仕梁街的76号民宅,曾经是一个小餐馆,后来关闭闲置。他们找到房东,称做工程要给工人租房,以一年一万元的租金将房租下,并以该房为掩护,秘密开始盗墓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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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洞60多米深盗得青铜器18件

2014年9月30日,周某等人选定该餐馆一楼楼梯北面的空房作盗掘点,用切割机将地面割开。

同年10月2日,河南人“军子”等3人抵达随州,侯某驾车取出藏在随县针织厂的盗墓工具,在原切割点割开一方形洞口,盗洞洞口直径不到一米,只能容一人下潜。洞里面的人挖土,上面的人通过辘轳,把土吊上来。他们把清理出来的土用蛇皮袋装好,一部分通过皮卡秘密转运到别处,另一部分则整整齐齐地码在空房间里。为了不弄脏墙体,他们在墙上也贴了蛇皮袋,计划盗取宝藏后,把土回填,神不知鬼不觉地离开。

4天后,“军子”等人见未盗掘出文物,决定放弃并离开随州。

随后,周某又联系河南人赵某等5人,于10月8日沿原盗洞继续挖掘。所有人白天休息,夜晚干活,吃住全部在里面,不允许擅自外出。

七八天后,盗洞挖了60多米,却依然没有发现文物的踪影。

10月16日,有些郁闷的盗墓贼在里面狠狠地跺了一脚,居然发现了硬邦邦的器物,仔细一看,居然是青铜器。次日上午,赵某等人共盗掘出大件完整青铜器18件(组)、零碎青铜车马饰件52个、玉器7件。

周某等人顿时兴奋起来,立刻与山西、河南的3个买家联系,谁出价高、谁先到,就卖给谁。

没想到,当他们把文物拍照发给买家时,引起了警方的重视。

警方觉得时机成熟,紧急调集20多名精干民警,组成多个抓捕小组,开展收网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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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路买家争相买货被警方人赃俱获

见有利可图,三路买家急忙赶往随州。其中,山西老板安某觉到这批文物价值巨大,决定以500万元打包购买,并和另一人星夜兼程,从山西赶往随州。

2014年10月17日早上,安某送来首批110万元现金,运走文物21件。当天下午4时30分许,安某又让司机开车送来余款。盗墓贼周某、侯某则在汉十高速的随州出口等候。不料,车子刚下高速,潜伏在附近的民警突然包抄围堵,将双方当场擒获,并从后备厢里搜出一个纸箱,里面装着390万元现金。

此时,在出租屋内的盗墓贼给“头领”打电话,发现电话无法接通,感觉已经暴露,拼命逃窜。守候在门外的第二行动小组立即出动,当场抓获多人,查获文物7件。

就在当天,河南的一个买家听说文物已经卖给山西,便中途折返回去。另一个来自河南的买家匆匆来到随州抢货,与赵某在随州一家宾馆交涉时,被警方当场擒获。

第四行动小组则赶到山西,买家安某迫于压力,一个月后带着21件文物投案自首。

此外,民警还在周某的情妇家中,搜出50万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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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文物均为国宝有的刻有铭文“曾侯石”

经湖北省文物出境鉴定组鉴定:被倒卖的18件青铜器中,1件铜鼎时代属西周晚期,为二级文物,剩余17件青铜器及其后被盗掘出土的7件青铜器,时代均属西周至春秋时期,均系一级文物;52件青铜车马饰件,时代均属西周末期至春秋早期,均系一般文物;盗掘出土的7件玉器,其中玉质柄形器1件及玉鐫(juan)两对,时代均属东周时期,系三级文物;残玉片1对,时代属东周时期,系一般文物。

专家介绍,这些文物均出自西周末期至春秋早期,品相完美,铸造精致,是稀世珍宝,价值无可估量。这些嫌疑人如果转手倒卖其中一件文物,可能从中牟利上千万元;如果倒卖到国外,甚至可以牟利数亿元。

不少文物上面,还刻有清晰可见、非常精美的铭文。这些铭文为研究西周和春秋战国时期的青铜器,提供了实物依据。其中,有3件青铜鬲(li),器形硕大,铸造精美,上面镌刻铭文“曾侯石”,均为国家一级文物。据了解,曾侯石生于春秋早期,早于战国早期的曾侯乙,可以说是曾侯乙的祖先。

审判历时8个多月买家卖家均获刑

2015年9月2日,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同年10月20日,曾都法院作出判决,10名犯罪嫌疑人领刑2至12年。宣判后,被告人周某、侯某、赵某、马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侯某、赵某等人以掘取古墓葬中的文物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结伙秘密盗掘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侵犯了国家对古墓葬的所有权和国家对文物的保护制度,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安某、姚某、任某明知上述文物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转移、窝藏,妨害了国家正常的司法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盗掘古墓葬犯罪中,被告人周某、侯某系全部犯罪的策划者、组织者,主导了整个盗掘古墓葬犯罪的进行,并在盗掘后主要实施了倒卖文物的行为,系主犯。被告人赵某组织并伙同被告人武某、刘某等人直接实施盗掘行为,是整个犯罪的主要实施行为的组织者和参与者,亦系主犯,但系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被告人卫某、武某、刘某、马某在犯罪中受人组织、安排直接实施或帮助实施部分犯罪行为,在犯罪中处辅助地位,均系从犯。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主犯周某、侯某、赵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11年、10年,并处罚金20万、15万、10万元。从犯卫某、武某、刘某、马某犯盗掘古墓葬罪,领刑3至5年,罚金4至6万元。

被告人安某、姚某、任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领刑2至3年,处罚金10万至20万元。至此,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7人团伙在随州租房打洞盗古墓所有文物均为国宝》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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