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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7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2/4/24 13:40:43 浏览:348

来源时间为:2022-7-1

文明入法,引领市民向上向善4月18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题新闻发布会,解读《条例》的必要性、形成过程、主要内容及特点等。“《条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旨在以法引领市民向上向善,进一步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王定志说。该《条例》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什么要“促进”推动全市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文明行为促进是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与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提高城市品位密切相关,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境保证。近年来,我市以推进文明城市创建为抓手,积极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明显提升,但一些不文明现象依然存在,且市民反映强烈,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海涛说:“实行文明入法,将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是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要求,也是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时代需求。”《条例》是我市制定的首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从起草到正式出台,历经一年多的时间,经过多次调研、修改、审议等,目前《条例》已由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全票批准,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制定过程中,有关专家学者、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提出意见建议,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是我市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实践。”王定志说。具体“促进什么”明确11个方面的行为规范和2大方面的倡导行为《条例》具体要“促进哪些行为”?聚焦全市文明建设难点和群众关切热点,《条例》从热爱祖国、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卫生、文明有序出行、社区公共文明、乡风文明、家庭美德、文明旅游、文明就医、文明上网、文明养犬11个大的方面,明确了公民需遵守的行为规范;从弘扬社会正气、传承优秀文化和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两个大方面,明确了鼓励倡导的行为。不同于以往重在明确“不能做什么”的“管理禁止型”立法,此次《条例》为“促进激励型”立法,着眼“应该做什么”,注重引导和倡导市民追求文明行为。“长期以来,促进公民自觉践行文明行为大多以教育引导为主,刚性约束不够。《条例》运用法律武器,明确了公民的行为规范和从道德层面倡导的行为,具有鲜明的规正和导向作用,为制止不文明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王海涛说。坚持“问题引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结合广泛调研、征集的情况,《条例》针对市民反映强烈的噪音扰民、驾驶机动车不礼让行人、不文明养犬、互联网租赁车乱停乱放等不文明现象,进行了详细的明确规范,并设定了处罚标准,使《条例》在依靠教育、劝导、激励等“软引导”的同时,兼具依法治理的“硬约束”。其中,《条例》对跳广场舞、室内装修等活动的禁止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如何保障“促进”全民广泛知晓、全社会共建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围绕“怎么促进”,《条例》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在推进文明行为促进中的职责、措施。据介绍,我市将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目标责任制、文明创建机制和奖励帮扶机制等强化制度供给,教育、公安、城管、卫健、网信等重点单位将梳理完善各自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和重点任务,窗口服务行业、物业、景区景点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和共享车辆经营企业等特殊行业将突出示范引领作用,同时注重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记录和通报机制,突出社会监督,引导全社会参与共建文明社会。《条例》第三条规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促进机制”,首次将党的领导写入我市地方性法规,为党委加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领导提供了制度保障。市委宣传部文明创建综合科科长罗成表示,当务之急是充分利用各媒体平台资源,多形式、多渠道宣传《条例》,确保全社会知晓明了,为《条例》的贯彻实施打下坚实基础,促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条例》全文: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年12月31日随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随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4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范与倡导第三章促进与实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遵循社会主义道德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促进机制。第四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培育村(居)民文明行为习惯。第六条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积极开展文明行为宣传,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第二章规范与倡导第七条公民应当热爱祖国,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三)尊重和爱护国旗,正确使用国徽,规范奏唱、播放、使用国歌;(四)其他热爱祖国的行为规范。第八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在公共场所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二)等候服务时自觉依次排队,上下楼梯靠右通行,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三)爱护公共绿地和其他景观设施,依照有关提示和引导观看观赏;(四)合理有序使用公共座位,不抢占、霸占座位;(五)开展广场舞、打陀螺、甩鞭子等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每日22时至次日7时之间,禁止开展有噪声污染的娱乐、健身等活动;(六)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有序疏散;(七)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第九条公民应当自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爱护市容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违规张贴、涂写广告或者随意刻画;(二)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随意弃置、焚烧;(三)减少吸烟行为,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吸烟;(四)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外出时佩戴口罩;(五)患有法定传染病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六)文明祭奠,不随意抛撒、焚烧丧葬祭品;(七)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第十条公民应当文明有序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步行通过公共道路时遵守交通规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通过;(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配合司乘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工作,不破坏车内设施;(三)驾驶车辆时遵守交通规则,礼让消防、医疗急救等优先通行车辆和行人;(四)驾驶车辆通过积水、积雪、扬尘路段减速慢行,避免溅水扬尘妨碍他人;(五)文明使用、规范停放共享车辆,不得妨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六)其他文明有序出行的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公民应当维护社区公共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爱护社区公共物业和其他公用设施设备,不占用公共设施、公共区域,不乱搭乱建、乱栽乱种、乱晾乱晒;(二)不得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室内进行有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四)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在指定位置为电动车充电;(五)其他应当遵守的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二条公民应当维护乡风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遵守村规民约,邻里和谐互助;(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乱丢乱堆;(三)圈养家禽家畜,避免干扰他人;(四)遵守道路安全规定,不在公路打场晒粮;(五)其他维护乡风文明的行为规范。第十三条公民应当弘扬家庭美德,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尊敬长辈,赡养父母;(二)夫妻之间平等相待、相互扶持、互敬互爱;(三)关心爱护未成年子女,教育和引导未成年子女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四)不实施家庭暴力,不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其他弘扬家庭美德的行为规范。第十四条公民应当维护旅游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遵守旅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态度友善,服务热情,不从事虚假宣传、强制消费、欺客宰客等活动;(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三)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自觉维护国家形象;(四)爱护文物古迹、革命遗址遗迹、自然遗迹,不违规拍照、摄像;(五)其他维护旅游文明的行为规范。第十五条公民应当维护医疗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遵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隐私权,不歧视患者,不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二)尊重医学规律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依法处理医疗纠纷,不侮辱、殴打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三)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取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及时提供相关情况;(四)其他维护医疗文明的行为规范。第十六条公民应当维护网络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二)尊重他人权利,拒绝网络暴力;(三)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四)其他维护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第十七条公民应当文明养犬,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做好犬只日常管理,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二)携带犬只出户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使用犬链(绳)牵引,及时清除或者清理产生的粪便;(三)进入电梯等密闭空间或者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四)其他文明养犬的行为规范。犬只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八条鼓励公民弘扬社会正气,传承优秀文化,倡导下列行为:(一)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赛会服务、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二)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三)组织、参与扶贫帮困、敬老助残、关爱未成年人、支教助学、慈善捐助、义演义诊等公益活动;(四)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等有需要的乘客让座;(六)拾金不昧,主动归还遗失物;(七)其他弘扬社会正气,传承优秀文化的行为。第十九条鼓励公民崇尚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倡导下列行为:(一)节约水、电、气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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