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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消费侵权行为“亮剑”

发布日期:2016/3/22 16:00:06 浏览:620

随县工商局对查处的假冒伪劣商品进行集中销毁。(记者黄闯摄)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市消费者委员会经过收集、整理和筛选,公布了随州市2015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这些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涉及汽车、种子、白酒、旅游等类别的商品和服务。市消委会表示,希望通过披露投诉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留意生活中存在的消费“陷阱”、掌握维权技巧,同时提高经营者的自律意识。

案例一

汽车商逾期供货违约担责并赔偿

2015年8月6日,浙江省长兴县消费者壮先生来到随州市消费者委员会高新区分会投诉,称2015年5月19日在随州市某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预订了一台价值34.54万元的“解放”,当时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40个工作日交货,并且壮先生交了定金4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的40个工作日过去了2个月,某专汽公司还没有交货,导致投诉人单位运输损失和其他损失,壮先生要求某专汽公司退还4万元定金,并赔偿5万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市消费者委员会高新区分会受理投诉后,迅速派执法人员深入调查。经查,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原因是该公司没有该型号的配件而不能生产,导致无法供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工商人员多次耐心调解,某专汽公司承认违约在先,愿意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经投诉人同意,退还定金4万元,并赔偿损失5000元。

案例评析:所谓“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合同违约行为的类型有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当和履行拒绝。就本案而言,某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合同违约构成了“履行不能”。

案例二

儿童游乐摔伤获赔6万多元

2015年5月7日,家住随州城区湖岸新城小区的男童小轩,随妈妈到随城解放路中段某商场二楼“童梦游乐园”有偿游玩,游玩中不慎造成右腿骨折。小轩受伤后,他的父母立即将其送往武汉协和医院骨科治疗。历经3个月的治疗,小轩基本康复,花去医药费、营养费、生活费、监护人误工费等共计6万多元。商场负责人在发生事故第一时间,积极配合小轩救助医治,但双方对医药费、生活费等赔偿发生意见分歧。2015年9月6日,小轩父母来到曾都区消委,希望得到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曾都区消委接到投诉后,马上与商场老总联系,要求约定时间进行双方约谈及调解。经过两次细心调解,小轩终获得一次性终结赔偿医药等费用6.6万元,双方对调解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三

手镯维修不满意商家退款给顾客

2015年11月13日,家住随城玉石街的陈女士,到曾都区消委进行投诉。称她于2015年9月6日在随城解放路中段某购物中心六福珠宝专柜修理手镯,不满意要求退款。据了解,陈女士的手镯于2012年在此柜购得的,当时重量和价钱分别是54.367克、2.4万元。陈女士在使用过程中,手镯下面3颗心形配饰掉落,后拿到此柜进行修理。经过珠宝专柜两次维修后,达不到陈女士的要求,要求退款,双方发生争执。

处理过程及结果:曾都区消委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据悉,陈女士来到六福珠宝专柜后,六福珠宝为消费者着想,及时与厂家联系,对该手镯进行维修。因厂家两次维修,达不到陈女士的要求,六福珠宝专柜切实维护专柜信用,依陈女士本人要求,收回龙凤手镯,退款给陈女士1.8万元,双方满意。

案例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案例四

农民买到假谷种消委维权帮补偿

2015年4月1日,随县某镇农民陈某、王某、赵某、邓某、余某在随县某镇某农资店辜某处,购买冈优系列谷种,于清明后播种,大约一个月后发现苗种开始萎息。在镇庄稼医院说明情况后,庄稼医院配药喷打三次,无效。到收获季节,却没有收获。受害人多次找到农资店要求赔偿无果,于是向随县消费者委员会投诉,要求依法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随县消委受理投诉后,针对陈某等人的投诉展开调查。农资店辜某承认卖给陈某等人的是冈优系列谷种,但是不承认稻谷减产是谷种质量原因造成的,认为是陈某播种或田间管理的原因造成减产,而且除陈某等人外,无其他农民投诉冈优系列谷种有质量问题。由于到收获季节才进行投诉,时间跨度太大,农业部门也不能确定造成减产的真正原因。随县消委工作人员积极与农资店以及上级经销商沟通,本着保护农民利益的出发点,农资店按每亩200元的标准,给陈某等人经济补偿,双方同意调解。

案例评析:在农村,常碰到农民种子投诉的情况,随县消委认为:当农作物生长出现异常或其他情况时,农民应首先自己有个客观分析,是自然灾害还是种子有问题,应根据调查或检测结果来判断。

案例五

快递迟到物品变质消委查明解难题

2015年11月14日,刘女士在随县厉山镇某快递公司,给其在广州工作的儿子邮寄鲜货,结果快递未按约定时间寄送物品,导致所邮寄的物品变质。刘女士找到随县厉山镇某快递公司要求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于是刘女士向随县消费者委员会投诉,要求依法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随县消费者委员会受理投诉后,针对刘女士的投诉展开调查。一是查看快递单,双方认同刘女士提供的快递单。二是询问快递公司对邮寄时间的承诺情况。经了解,刘女士2015年11月14日在快递公司办理快递业务,快递公司于11月24日才将物品送到广州刘女士儿子处,快递公司确定未按约定期限邮寄刘女士的物品。由于快递公司的疏忽造成刘女士的物品没有按时发出,因而造成物品变质。经调解,快递公司同意赔偿刘女士损失300元。

案例评析:随着快递行业迅猛发展,涉及快递服务纠纷也越来越多。对于以上快递未按照时间送到导致物品损坏的情况,国家邮政局发布的《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有详细规定。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快递公司没有履行其按时送达的义务,并导致物品损坏,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六

免费获赠云南游实为陷阱需警惕

2015年1月,随州市某婚纱摄影店通过与某保险公司合作的方式,以市民购买保险后免费赠送云南旅游的形式,向市民宣传、招徕并组织“云南6天5日游”活动。经随州市旅游局执法人员调查,参与云南旅游的游客还要再交付1200元的押金,并且不签任何旅游合同。经出行游客投诉,所组织的“云南6天5日游”实为低品质的“零负团费游”,存在强迫购物、服务质量差,返程后押金迟迟不予退还等问题。事后,经市旅游局处理,最终赔付、返还旅游者12000余元。

案例评析:市旅游局特向广大旅游者提出警示:谨慎选择参加保险公司、保健品公司、婚纱摄影店等不具备旅游经营资质的机构组织的旅游活动,不要被免费、低价所迷惑,以免掉入低价陷阱;旅游出行应选择正规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出境游等行前如需押金,应约定押金缴纳方式和退换时间,双方签字(盖章)各执一份,应避免向个人账户转款,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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