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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3/2/14 16:40:27 浏览:160

来源时间为:2023-01-04

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

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将灵活就业人员群体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促进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试点工作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稳定收入来源的下列人员:

(一)个体工商户;

(二)自由职业者;

(三)进城务工人员;

(四)其他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从业人员。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其营业部或办事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汇缴、基数调整、账户转移、提取和贷款等业务。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开户和缴存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银行借记卡(Ⅰ类),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签订《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缴存使用协议》)。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由公积金中心设立托管账户集中统一管理。每位灵活就业人员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开户登记时应授权公积金中心从其银行借记卡(Ι类)中按月定期划扣资金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下限分别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公布的个人缴存部分上限、下限标准执行。在上、下限区间内,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需求自主确定月缴存额。一经确定,一年不变。灵活就业人员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每年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开立个人账户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核查其账户开立、贷款等情况,防止“一人多缴”“一人多贷”问题。

第十条灵活就业人员开立个人账户后,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公积金中心依照《缴存使用协议》的约定将其账户注销;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公积金中心将其账户封存。如需再缴存,则需凭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个人账户启封,自启封次月开始汇缴。

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单位职工标准,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

第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计入个人账户之日起,参照国家规定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结息方式、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不得补缴开立个人账户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由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可以办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信息变更、封存、启封和转移并户手续。

第十五条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灵活就业人员被单位录用(聘用),由所在单位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该单位继续缴存。

第十六条单位职工离职,职工本人可凭离职证明将其在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以灵活就业人员名义开立的账户继续缴存。

第十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将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本市。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第十八条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第十九条灵活就业人员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规定,并承诺在贷款还款期间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本市城镇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二十条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包括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情形),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续足额缴存时间自恢复缴存之月起重新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核定的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当年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标准。

第二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从单位职工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转移到灵活就业人员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转移金额可计算贷款额度。未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情形的,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第二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从贷款发放后,每月应按不低于月还款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仍按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后,连续3个月未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依照《缴存使用协议》和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公积金中心可提前对其收回贷款本息或参照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标准加收利息。

第二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从贷款发放后的次月,通过贷款时绑定的还贷银行卡偿还首月还款额,以后授权公积金中心按月定期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扣资金用于还款。

第二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停缴的,个人账户封存后,可以办理销户提取,销户后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累计3次办理销户提取,不得再以灵活就业人员名义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

第二十五条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不得办理销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六条根据《随州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的规定,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连续3个月高于85,暂停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缴存利息补贴

第二十七条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缴存使用协议》的约定履行连续正常缴存义务,凡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的,对其账户内存储时间满一年的资金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缴存利息补贴。

缴存利息补贴在其办理销户提取时,按当年标准一次性核定结算。2023年缴存利息补贴为0.75。以后年度补贴标准如有变动,由公积金中心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计算缴存利息补贴。

(一)本市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原在职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享受缴存利息补贴。

(二)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职工的,原灵活就业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再享受缴存利息补贴。

(三)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本市,不享受缴存利息补贴。

第二十九条缴存利息补贴在住房公积金成本中列支。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灵活就业人员以虚假、伪造的信息、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及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本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办法》

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将灵活就业人员等新市民群体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促进住房消费,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试点工作意见和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我们对现行的《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者缴存使用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提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出台了《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释说明如下:

一、我市实施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等个人缴存者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以来情况

我市自2016年开始,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省、市政府房地产去库存政策,促进农民工等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安家落户,助推全市新型城镇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先后印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工者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农民、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等纳入制度覆盖范围,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息政策优惠。探索建立符合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缴存使用新机制。2020年元月,在以上两个办法的基础上,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印发了《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者缴存使用实施办法》,对个人缴存者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等个人缴存者缴存使用公积金办法实施以来,共有5035人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且有1828人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贷款总额5.8亿元,占当期贷款总量的10左10左右,累计支持购房面积22万平方米,拉动住房消费9.76亿元。

二、此次出台的《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办法》的特点

(一)进一步明确了缴存对象和范围。年满16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稳定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其他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从业人员。

(二)降低了开户缴存条件。原《办法》中要求只有具有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才能办理开户手续,新《办法》取消了这一规定。

(三)支持自主灵活缴存。新《办法》充分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收入不稳定的实际,提供了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上、下限区间,由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需求自主确定月缴存额。取消了原来以灵活就业人员近6个月平均收入作为缴存基数计算缴存额的规定。这一作法,既可有效提高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标准,又能有效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便利度。据测算,根据原《办法》,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近年来平均月缴存额1180元,而根据新《办法》,如以2023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上限为3150元、下限为75元为例,则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3150元的月缴存额标准缴存,连续缴存6个月的余额,按照存贷倍数25计算,最高可贷额度为47.25万元。况且夫妻双方还可以同时开户缴存,缴存余额合并计算。

(四)销户提取更便利。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停缴的,原《办法》规定在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才能办理销户提取,新《办法》取消了这一时间限制。(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了吸引更多灵活就业人员参与缴存,新《办法》根据住建部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公积金相关试点工作意见,明确了一系列的支持政策。

一是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单位职工标准,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

二是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计入个人账户之日起,参照国家规定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结息方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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